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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将该讼争之铜鼓岭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至于对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予以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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