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2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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