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7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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