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8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1990〕30号关于在尚未审结的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裁定可否继续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 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原审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管辖的规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理时,应审议原裁定适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否得当,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废止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二审裁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