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1年6月6日 法[经]函[1991]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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