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1〕民他字第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1年7月6日 〔19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