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关于对确无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纠纷在作出实体处理以前,可否使用裁定先终止合同履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承包合同确无履行必要、情况紧急,不先行终止合同履行,将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项、 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原承包合同履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