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公布日期:2001.04.23
施行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