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5〕310号
公布日期:2005.08.17
施行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闽常法涵[2005] 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