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22〕15号
公布日期:2022.06.16
施行日期:202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
(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
(二)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应当按照季度编制,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
(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财务报表项目下增设有关明细项目。
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