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央法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1954.07.24
施行日期:195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
(1954年7月24日)
你部内社字第85号函询有关结婚登记问题的意见一节,经研究后,兹提出以下的意见,供请参酌。
关于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后,未曾同居,一方或双方即行反悔,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问题如送人民法院处理时,仍须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若仅因当事人间同意与否而发生不同的处理,如法院不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而以未曾同居为理由予以撤销登记,会使群众误解结婚登记后,夫妻身份尚未确立,一定要到同居之后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也会影响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与婚姻法所定的婚姻登记的精神不甚相符。又如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这样既体现了结婚登记的严肃性,在手续上也并不烦难;如一方不同意,则可送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办理,在反对视结婚为儿戏的轻率态度上也是有好处的,因之,主张一律按照离婚手续办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