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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一一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查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5)讨论记录;(6)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现场勘验笔录;(5)讨论记录;(6)现场勘验报告;(7)照片;(8)备考表;(9)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编目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填写方法(1)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2)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3)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4)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5)日期:文书的形成时间;(6)页号:卷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见附表三)、备考表(见附表二)填写方法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2)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3)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年度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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