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海安全〔2012〕885号
公布日期:2012.02.01
施行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12〕885号 2012年2月1日)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