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4号
公布日期:2001.12.18
施行日期:2001.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8日发布 公复字[200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成达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责任重新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请示》(内公字[20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