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8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117号

公布日期:1991.02.26

施行日期:199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为交通管理决策服务,按照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交通事故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交通流量大,因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的特点,确定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计算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人口+万人死亡率和自行车+万车死亡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死亡人数
  机动车万车死亡率=------×10000
  机动车数
  全部死亡人数
  人口+万人死亡率+------×100000
  机动车数
  与自行车有关事故死亡人数
  自行车+万车死亡率=------------×100000
  自行车数
  死亡率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以本辖区内统计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准;机动车和自行车数以当年第二季度末本辖区内拥有量为准。人口数以上年末的统计数计算。上述三项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份的交通事故月报表(公业8表)附注栏内填报。
  本统计方法,一九九0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填报,一九九一年开始正式实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87〕公交第709号)中规定的“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的方法停止执行。

  1991年2月2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