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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预防客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8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8〕202号

公布日期:2008.09.13

施行日期:2008.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预防客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9月13日13时40分,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李中刚驾驶一辆牌号为川Y08668号宇通牌客车,乘载51人(核载51人),从四川省巴中市驶往浙江省宁波市,行至101省道525公里加700米处巴中市南江县境内一急弯处,冲断防护栏,翻坠于150余米高崖下,造成51人当场死亡。这是近三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造成巨大危害。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常务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开展救援,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刘金国副部长已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8月份以来,客运车辆肇事导致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势头,已发生6起,同比增加2起。今年以来已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3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9月14日起,迅速开展预防客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行动:
  一、全面加强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各地要全面启动交通安全服务站,严格检查7座以上营运客车,做到逢车必查,逢违必究。要集中全部警力上路,投入所有测速仪和监控摄录设备,强化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管控力度,严格查处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适用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7]29号)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要以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为重点,联合周边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形成对客运车辆严管的态势。

二、加大客运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要求,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集中解决客运企业车辆挂靠经营管理问题,督促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迅速开展客运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所有客运车辆的安全状况、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和安全驾驶记录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确定一部24小时值班的电话,作为客运交通安全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迅速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要以客运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迅速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关注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以四川"9.13“及近期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五进“交通安全宣传,特别要通报到客运企业和广大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强化其交通安全意识。

四、依法落实责任追究,认真吸取教训。各地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会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真查找各个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总结汲取教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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