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6号
公布日期:2001.07.12
施行日期:200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