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12〕6号
公布日期:2013.06.01
施行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1日 司复〔2012〕6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的请示》(渝司文〔201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并在綦江县和大足县执业的律师可以在调整后的綦江区和大足区继续执业。符合担任合伙人条件的,可以继续担任合伙人或申请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