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13〕4号
公布日期:2013.05.02
施行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1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