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12〕23号
公布日期:2012.12.19
施行日期:2012.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2年12月19日 司复〔2012〕23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的请示》(皖司发〔201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可以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域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