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民监字第130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2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5000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2600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2400元,似有不当。
以上意见,供你们处理该案申诉时参考。处理结果望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