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法民字11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 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 关于处理非法同居案件中,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只须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写进判决书即可,无须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

三、 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 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0〕粤法民字第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下达后,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个 《意见》,审理有关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

现将这些问题综合,特作请示:

一、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时骗取了结婚登记,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对这种案件应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不够明确。

二、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三代内禁止结婚的对象(如表兄妹)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还是作为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处理?

三、人民法院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根据 《意见》规定,一律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如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

四、女方在非法同居关系持续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参照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待女方分娩一年后才受理?还是受理后即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以后女方分娩后因抚养非婚生子女发生纠纷才立案受理该抚养纠纷?

以上问题,请予复示,以利正确、及时处理有关案件。

1990年6月7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