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9〕民他字第20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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