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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扣款侵权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法民字第32号法[经]函〔1990〕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银行利用收贷名义,从其开办公司的债务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强制划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

银行不应当为某一公司讨债而强行扣划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假借收贷名义,要求中国银行昆明分行为其所开办的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银海服务公司,从云南富滇实业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分行开设的帐户内强行划款,归还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银海服务公司,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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