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9〕民他字第4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 《民法通则》及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