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19号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 司发通〔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XXX同志先后就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温家宝总理于3月20日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同意XXX同志批示。总结经验,加强协调,循序渐进。
罗干同志于3月9日在《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完善有关制度方面,要发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在调研的基础上发一个文件很有必要。在对一些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时,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都要大力支持。在规范律师行为方面,要尽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XXX同志于3月19日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关涉及到经费、人员、机构设置,特别延伸到基层社区的各方面,请福森同志进一步协调有关方面加以逐步解决。报请家宝总理阅示。
中央领导同志在重要批示中,充分肯定了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对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中央领导同志在短时间内连续作出重要批示,体现了对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体现了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广大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极大关怀和鼓舞,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快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批示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目标,理清思路,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批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扎实推进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贯彻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情况的报告》(司发报[2005]5号)(略)
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司发报[200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