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39号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司发通[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特区政府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的合作事宜,保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法律服务开放措施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一般不再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特殊情况必须签订协议的,须报部审批。
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已签订的合作协议,需报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三、各地方律师协会与香港、澳门律师协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地方律师协会与香港有关律师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应在(安排)框架内实施的通知》精神办理。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对各地方律师协会与香港、澳门律师协会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并报部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