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2002]司律公字013号
公布日期:2002.11.15
施行日期:200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 (2002)司律公字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
司法部在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上部署了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强律师、公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服务的功能,加强律师为社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这对律师、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几个月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管理部门认真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社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但也有少数地方思想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和实践律师、公证面向社区服务的有效形式
要引导和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适应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特点,提供形式灵活、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1.组织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与社区签订提供法律服务协议,使一所(律师事务所)一处(公证处)定向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社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少而社区多的地方,也可以每个律师、公证员定向负责一个社区。
2.通过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指示牌,使居民能够及时、便捷地与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取得联系,获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3.在有条件的社区法律服务电脑平台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使社区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悉所在城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专长的相关信息,并能够根据自身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所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取得联系,及时获得所需要的律师、公证法律服务。
4.定向服务社区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定期定时定点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解答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
5.定向服务社区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行动不方便和有紧急事项的社区居民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6.鼓励律师、公证员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可能的法律服务。
7.有条件的地方,要认真探索面向社区服务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8.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9.深入开展建立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法律维权岗和爱心助残示范点等活动,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二、切实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订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确保在街道法律服务的逐步从诉讼领域退出后,律师服务能够及时跟进,有效地维护社区居民的诉讼权利。
1.要积极配合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展示制度的试行,加强律师培训和业务指导,引导律师积极办理社区居民的诉讼代理案件,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和民事案件代理率。
2.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认真解决当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会见犯罪嫌疑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为加强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环境。
三、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进社区工作的领导
各地律师、公证管理部门要把律师、公证进社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1.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年底前省级司法厅(局)律师、公证管理部门要完成动员和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年底召开全国律管处长会和公管处长会时,要将律师、公证进社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交流、汇报。
2.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纳入对律师、公证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3.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理顺并处理好与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律师、公证进社区工作。
4.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上报。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简报和《中国律师》、《中国公证》等刊物也要开辟相应专栏,加大宣传和推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