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2〕199号
公布日期:2002.11.06
施行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199号 2002年11月6日)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云民函[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级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各级律师协会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登记管理。
二、目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中,不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方律师协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