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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3   阅读:

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2〕199号

公布日期:2002.11.06

施行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199号 2002年11月6日)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云民函[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级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各级律师协会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登记管理。

  二、目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中,不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方律师协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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