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字017号
公布日期:2001.04.29
施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应粘贴当事人照片的通知
((2001)司律公字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我驻法国大使馆反映,由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上无当事人照片,有人以此采用不正当手法进行欺骗。鉴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决定,凡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应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证处钢印。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请及时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