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2000]司律公字064号
公布日期:2000.08.25
施行日期:200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涉外公证书译文质量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 (2000)司律公字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通报,该司在认证工作中发现部分公证书证词的译文差错较多,译文与原文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尤为严重的是,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今年办理的(2000)杭证字第5673号、5674号公证书 (已截留)中,某单位文件的西班牙语译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为“中华民国”,在第5674号公证书证词的西语译文中竟也如此!这样的公证书如发往外国使用将会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
涉外公证书证词译文质量的优劣不仅对涉外公证书效力的正常发挥和我国公证的形象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顺利实现。从发现的问题看,译文质量问题不仅发生在西班牙语等小语种的译文上,英语等常用语的译文也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因译文质量问题也引发过公证赔偿。发生问题的原因既有自身的,也有外部的。其中,在对涉外公证质量的管理上,实践中注重程序和证明对象的真实、合法,但对译文的质量要求没有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从根本上加以纠正。
有鉴于此,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员协会应尽快采取措施,摸清各公证处涉外公证书翻译的实际情况(公证处自译、外译,所在地外语语种情况、译员资质、翻译机构资信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指定或推荐翻译机构、确认译员资格等;注意加强译文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有条件的公证处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培养自己的翻译人才,以提高涉外公证书译文质量。
对在采取措施后仍不具备翻译能力或多次出现译文错误的涉外公证处,要暂停其涉外公证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办理该业务的批准。
有关问题、建议和做法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