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复《关于当事人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3   阅读: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99]司律公函036号

公布日期:1999.05.17

施行日期:1999.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复《关于当事人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函

(1999年5月17日 [99]司律公函036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关于当事人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更改未成年子女姓为继父姓,应征得生父同意,并取得其生父同意其改随继父姓的明确意思表示。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并登记在册的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有效姓名。作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的声明书,其是否办理公证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声明书公证。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