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99]司律公字043号
公布日期:1999.05.07
施行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公证书加盖钢印事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 [99]司律公字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为统一公证书加盖公证处钢印办法,使其规范化,经研究决定:
一、国内公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下同)除只有一页且不粘贴当事人照片或不粘贴封面、封底的,可以不加盖钢印外,其他均应加盖钢印。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均应加盖钢印。
二、公证书粘贴好后,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钢印于公证书左下方。
对粘贴封面、封底的公证书证词页上粘贴照片的情况,公证处可在封面上相应位置加盖。
对因公证书较厚、钢印加盖效果不好的问题,公证处可采取将公证书粘贴好后,一次加盖几页的方法解决。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自该日期起,已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