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67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0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美国《新闻周刊》、法国《竞赛画报》、意大利《星期五画报》、西德《星》周刊和港、台的一些报刊连续刊登我国某市处决两名刑事犯的刑场照片十多张。经查,去年7月初,某市处决两名刑事犯时,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派人到刑场拍摄外,还邀请了三个新闻单位的摄影记者到刑场拍照。致使有的现场照片流出境外,被西方和港台的一些报刊大量刊登,并借题发挥对我进行大肆攻击,蒙骗不明真相的人,造成极坏影响。为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现对刑场拍摄、采访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后人犯的照相、录像由法院组织拍摄,随案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进行拍摄。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死刑执行现场照片和录像时,可商请法院提供。
二、 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省级法院审核。
三、 对刑场照片、底片、录像带等资料,法院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国外。对因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