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2〕7号
公布日期:1992.09.22
施行日期:1992.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监察部关于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是否可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问题的答复
(1992年9月22日 监法复字〔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部内各厅、司: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的监察厅、局反映,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律师受被调查人委托担任代理人,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或陪同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询问对此如何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及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活动。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查处政纪案件也不属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事件。因此,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律师介入政纪案件调查活动的要求,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