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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4   阅读: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财政部  

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174号

公布日期:1992.04.20

施行日期:199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2]价费字174号)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2]106号《关于1992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租用考场、印制考卷、评判试卷和保密等方面的费用,1992年各地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单元最高不超过7元(共五个单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该项收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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