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财政部
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174号
公布日期:1992.04.20
施行日期:199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2]价费字174号)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2]106号《关于1992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租用考场、印制考卷、评判试卷和保密等方面的费用,1992年各地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单元最高不超过7元(共五个单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该项收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