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9]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公布日期:1989.05.07
施行日期:198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
(1989年5月7日 (89)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新司发[1989]61号《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请示》的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在1986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联合律师工作机构。”这项规定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目前的律师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仍不宜以任何名目设立分支机构。如工作确定需要,且已具备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报司法厅(局)批准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因院校地处郊区不便开展工作,是否设接待室另行规定。
望你厅立即组织人员对全区内现存的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属符合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可让其与原所脱钩,按规定和程序报批成立新所;对不具备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则应限期撤消。同时,将清理结果告部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