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34号
公布日期:1985.08.20
施行日期:198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婚姻状况公证问题的批复
((85)司公字第134号 1985年8月20日)
广西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有关“婚姻状况”公证问题的请示》函悉。对于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作处理,无档案可查,而又要求出具结婚公证书的,在民政部尚未制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制度的情况下,同意你处意见,如经公证处查核,有关单位档案户籍记载和当时结婚的见证人,确能证明他们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时间和地点的,可按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十六式出具结婚公证书,证明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