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21号
公布日期:1984.06.13
施行日期:198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能否为赴美探亲或自费留学人员出具能按时返回的证明书事
(1984年6月13日 [84]司公字第121号)
贵州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五月十八日请求关于能否为赴美探亲或自费留学人员出具按时返回的公证书事的来函收悉。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美方非移民签证复信中的规定与要求,对中国公民有一定的歧视性。同时为避免给公证处工作带来困难,对类似证明,公证处应原则上拒绝出具。如本人自我证明,对美方的要求作出保证,公证处可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