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16号
公布日期:1984.06.02
施行日期:198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三个涉外公证问题的复函
([84]司公字第116号 1984年6月2日)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四日吉司公字〔84〕10号《关于三个涉外公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对于原在我国居住、现在朝鲜定居的申请人,申办本人在我国居住期间的经历、成份、职务及是否党团员证明的问题,可以为其出具经历、职务和成份证明。但如果其经历涉及曾在我公安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要害部门工作过,为保守国家机密,则需由原所在单位考虑或请示其上级机关决定能否对外出具这样的经历证明。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公证处可证明其印鉴属实。
对于居住在我国,因其居住在朝鲜的亲属的需要,而申办本人的经历、职务、成份及是否党团员证明的问题,考虑到不是申请人本人的需要,没有必要向国外提供其详细的政治情况。因此不能为其办理经历、职务、成份的公证证明。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人申办党团员证明事,因我公证处属司法行政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党团员证明。可转告申请人直接找所属的党团组织联系解决。
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