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2]司公字第161号
公布日期:1982.10.29
施行日期:198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要求办理供养证明书事的函
(1982年10月29日 [82]司公字第161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82)沪证外字第2809号《关于要求办理供养证明书事》的函收悉。经我们和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根据美国驻华使馆介绍,美国对亲生子女不要求提供有关供养关系的证明,对有收养关系的需要在美国定居的人,才要求养父母提供与养子女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