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1]司公字第118号
公布日期:1981.09.02
施行日期:198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1981年9月2日 [81]司公字第118号)
吉林省司法厅:
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