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0]司公字第133号
公布日期:1980.10.21
施行日期:1980.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0年10月21日 (80)司公字第133号)
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办理在广播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单位举办的“七二一”大学学习的学历证明时,应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如此类大学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的,可予以办理学历证明。否则,如当事人需要,可出具经历证明书,把这一经历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