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0]司公字第125号
公布日期:1980.10.09
施行日期:1980.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对寄往国外发表的文稿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事
(1980年10月9日 [80]司公字第125号)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寄往国外发表的文稿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事,经研究,同意你厅所提意见。对学术论文或其他文稿是否准许寄往国外发表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批转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有关精神办理,公证机关不宜受理对论文的直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