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0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4   阅读: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0]司公字第84号

公布日期:1980.07.28

施行日期:198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80]司公字第84号 1980年7月28日)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80)司公字第25号《有关公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是否需将全部继承人列在同一证明书上的问题。
  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必须将全部(包括域外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等列在同一证明书上。因为在同一继承案中几个公证机关出证不便统一办理领事认证,也不利于统一对外使用。如果合法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区,可由当事人或有关市、县公证机关协商,明确主办单位,然后分别调查、提供证明,由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出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我使馆认证;合法继承人在域外者也应列入证明书,不列入委托书;如本人愿意同国内亲属一起办理,可由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委托证明书,由我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办理。

  二、三、四、五、六(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