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律党通〔2020〕2号
公布日期:2020.01.09
施行日期:2020.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律党通〔2020〕2号 2020年1月9日)
配合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所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律所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所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律所不断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律师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为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我们要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增强做好律师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律所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所又好又快发展。
2020年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的意见》(律党通﹝2020﹞2号),就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建设、切实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衔接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关于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大家,希望认真学习。
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关于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机制,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促进党员律师严格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和维护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律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建设、切实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纪律是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律师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坚决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进一步理顺党员律师党纪处分工作机制,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强化党员律师管理,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保持党员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使律师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得到明显遏制、新风正气得到大力弘扬、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二、基本原则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建设,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作用,加强对全体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律师。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纪必守、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律师必须及时处理、严肃执纪,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始终将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坚持党纪严于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党纪处分与执业惩戒的贯通与衔接,严格用党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律师。
(三)坚持实事求是。对党员律师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党纪处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实行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相结合,注重宽严相济、精准执纪,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使全体党员律师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纪律底线。
三、任务措施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建设、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是全面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日常管理,确保监督到位,坚持教育警示,实现惩防并重,确保党的纪律在律师行业得到贯彻落实。
(一)建立案件通报移送机制。党员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律师行业党委报告案件情况;行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报送同级律师行业党委,并抄送党员律师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已经成立律师行业纪委的,应当同时报送律师行业纪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业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党员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党员律师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业处分。对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律师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律师行业党委、律师行业纪委备案。
党员律师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其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处罚处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案件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强化纪律追责机制。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始终将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纪党员律师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党员律师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无论是律师执业行为还是非执业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凡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律师,党组织都要落实纪律处分;对犯罪事实清楚,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照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的原则,启动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党员律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原则上都要落实纪律处分;对违纪事实清楚的,应当及时启动纪律审查程序,先行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如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必须给予处分或者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完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律师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立足于客观证据,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结合违纪人主观态度和一贯表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律师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中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班子宣布,并按照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党员律师的档案。党员律师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四)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律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使学习更自觉、领会更深刻、践行更积极。要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律师签署依法规范执业承诺书,教育广大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律师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健全约谈、函询、诫勉等制度,对党员律师在思想、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要提高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日等制度,加强组织关系管理,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律师的处置工作。违法违规党员律师立案审查工作要邀请律师行业党组织派员参加,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对发现和掌握的党员律师违犯党纪的问题和线索,依纪依规及时予以处理。要建立健全党员律师违纪案件查处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并按程序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查处情况报送上级律师行业党组织。各省级律师行业党委对本地党员律师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全国律师行业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