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8〕豫法经字第19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
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9年2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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