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民他字第41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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