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在被告人王××上诉审期间,可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终审判决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宾川县审理的盗伐林木一案,被告王××,女,28岁,未婚,捕前系县文工团职工。被告为首盗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上诉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已怀孕6个月。

我们研究后认为:可以考虑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终审判决后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9年1月3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