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法明电〔1988〕62号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8年8月25日 高法明电[198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与香港某个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办理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类似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必须就协议内容、签约对方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事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特此通知。